

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 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吉教联〔2020〕8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校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领导、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班级三级学生资助认定管理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班级初评、学校级评审、学校领导小组核定实行三级评审。学校认定机构与助学金免学费工作机构保持一致。
第六条 各班级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成员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开展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各占二分之一,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结果报校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校范围内公示。校级工作组接收班级评议结果,评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八条 以上各机构中,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对认定工作负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包括 1脱贫家庭学生、2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包括 5 城乡低保学生、6 低保边缘人 口、 7 特困救助学生、8 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9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特殊困难学生:包括 10 孤儿学生、1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 残疾学生、13 残疾人子女学生。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残疾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4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5 城乡低保学生、6 低保边缘人 口、7 特困救助学生, 10 孤儿学生、1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 家庭困难残疾学生、 13 家庭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主要包括:2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8 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9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的识别标准类似,以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作为主要认定标准。
(一)建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如下(参照低保认定标准):
困难等级 | 描述 | 人均月收入指标参数 |
特别困难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
城市 800 元,农村 500 元 |
困难 | 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1 倍到 1.5 倍之间 | 城市 800 元到 1200 元,农村 500元到 750 元 |
一般困难 | 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1.5 倍到 2 倍之间 | 城市 1200 元到 1600 元,农村 750元到 1000 元 |
不困难 | 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2 倍以上 | 城市 1600 元以上,农村 1000 元以上 |
参考:1. 民政部门界定低收入人群的标准为低保标准 2 倍;2.2024 年吉林省城市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 770 元 、660 元 、620 元和560 元 ,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 500 元 、470 元 、440 元和410 元 。各地根据所属档次,科学合理制定 2024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公主岭市扶贫政策 。第一部分:贫困人口基本常识 一 、贫困户评定 、退出标准:2019 年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3740 元)标准即可申请贫困户 。2019 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贫困线标准,且不愁吃 、不愁穿,义务教育 、基本医疗 、住房安全有保障即可退出 。人均年纯收入=(家庭总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人口数
(二)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严重突发困难家庭学生;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持有效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子女;
10.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11.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或者有明显高消费行为的:包括自费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等奢侈品的;节假日等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经常出入高消费营业性场所的;其它自费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4.家庭中有两套(含两套)房屋以上的;
5.家庭成员中有社会公认非低收入者(例如开办公司的经营者、公职人员等),且未发生重大变故的;
6.非全日制在校就读的;
7.学生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认定资格;
8.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含以上)、西藏自治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非原价购买的高消费产品(二手或赠予)一般不认定为高消费;新进入班级的学生应结合在原班级的情况;新升学的学生参考其在上一个就学阶段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的频次和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简称《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工作组织、政策宣传(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备案四个环节。
(一)工作组织
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本学期资助工作,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各年级(或班主任)开展政策培训、部署认定工作。
(二)政策宣传和下发申请表
在开学第一个星期,学校对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入学宣传、班级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各项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同时下发《申请表》。
(三)个人申请
在开学第二个星期,
1.学校资助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获取“重点保障人群 ”学生名单,下发年级或班主任,由班主任向学生或监护人进行情况核实,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认定。
(四)班级评议
在第三个星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校级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学校审核
在第三个星期,学校认定工作组综合班级评议情况,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汇总、核准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议。
(六)公示
在第四个星期,学校认定工作组将领导小组审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即时撤回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建档备案。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年级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送学校审核,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 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不得强制要求学生提供其他部门盖章的证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 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资助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家访可以采取实地、 电话、远程视频、上报视频记录等多种方式。
班级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选择,保护学生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拟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应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点保障人群信息 ”,学校通过谈话、调查等多途径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如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学年的第二个学期,学校对新增特殊困难学生或系统新增特殊人群名单学生进行认定,适当调整认定结果,对应调整资助名单。
第十七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特别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的“重点保障人群 ”名单中)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其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声明样本见附件),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不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分级建立主体责任,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及时做好学生资助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科)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殊群体学生放弃困难认定及受助资格声明
2.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公示(模板)
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国家免学费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中等职业教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
二 、学校各部门职责
学校各部门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一)校长
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资助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保障;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保障资助工作环节畅通,顺利开展;领导监督检查和舆情处置等。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效果负责。
(二)财务部门
会同资助工作部门制订和完善本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编制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做好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学籍管理管理部门
做好学籍信息管理,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及时调整学籍状态,并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完善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困难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审核工作;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信息,负责审核本学校国家资助和地方政府资助的信息;组织开展督查调研、业务培训、资助宣传、资助育人、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三、资助工作机构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领导、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班级三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助学金、免学费按照班级初申、学校级评审、学校领导小组核定实行三级评审。各级助学金、免学费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与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合并。
各班级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本班国家资助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各占三分之一,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评审结果报校级评审小组。
学校成立以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班级评审结果,评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
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学校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四、资助范围、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比例为占此类在校生的 10%。免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占此类在校生的 15%。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等 3 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其中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比例为占此类在校生的 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 元,具体标准由我校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五、申请条件
(一)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等 3 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在地为特困地区农村,所学专业为涉农专业。
6.生活俭朴。
(二) 国家免学费
国家免学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在地为农村或县镇,所学专业为涉农专业,学校地址为民族地区,戏曲表演专业。
六、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的频次和时间
助学金、免学费评审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学生在校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助学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可以合并免学费申请、 困难认定申请。 申请表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在新学年开学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助学金、免学费评审工作,可以与困难认定工作同步开展。
助学金、免学费评审工作程序包括工作组织、政策宣传(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评审公示、建档备案四个环节。
1.工作组织
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本学期资助工作。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各年级(或班主任)开展政策培训、部署评审工作,确定分档级数和名额分配方式,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资助系统操作。
依据困难认定结果,结合助学金、免学费政策规定或者资助中心下发的比例,将评定名额下发到年级或班级。根据学校生源和历年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学校决定是否向同级资助中心协商增加本校名额。
2.政策宣传和下发申请表
在开学第一个星期,学校对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入学宣传、班级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助学金、免学费申请事项。 同时下发《申请表》。
3.个人申请。
在开学第二个星期,收集申请材料。
(四)班级评议
在第四个星期,班级结合困难认定结果进行助学金、免学费评审。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助学金档次、免学费名单。助学金档次原则上与困难程度一一对应。评审结果报学校级评审工作组审核。
(五)学校审核
在第五个星期,学校评审工作组综合各班级评议情况,审核班级评审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评审档次,汇总、核准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议。
(六)公示
学校评审工作组将领导小组审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即时撤回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校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建档备案。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班级汇总申请档案送学校审核,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办卡和资金发放
对于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在开学两个星期内收集学生社保卡信息,准备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财务科做好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和财务凭证的管理。
八、免学费学生实行绿色通道
在开学时执行绿色通道政策:我校是公办学校,开学时,对所有学生,一律暂缓收取全部学费。在完成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确定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再收学费(免学费),在资助系统完成录入、审核工作;确定不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有关收费规定收取学费。
九、监督检查
学校纪委、学生科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学生宣传材料、助学金和免学费名单公示、困难认定公示材料上标明,接受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在每学期 4 月底、6 月 中旬、10 月底、12 月上旬,各开展一次对资助名单学生的在校情况查点。查点后确认不在校的,取消资助资格,并在资助系统上及时调整出资助名单。
十、附则
本办法由校办、学生科、财务科、审计科、纪检科、各年级组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实施内容如与新出台政策(包括本级、上级)有冲突的, 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表
2.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模板)
3.中等职业教育学期工作时间节点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